(2017)闽01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华,林琴,林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权南路9号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旭,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淑,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炎华,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建,福建省平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琴,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兴,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炎华、林琴、林文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旭和何元淑、被上诉人翁炎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琴、林文兴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2元,退还上诉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