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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工人,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吉750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林业街七委,丘地号23,栋号7,房号37,建筑面积56.84平方米,产权登记人刘某3房屋一处,归申请执行人继承,归其所有。执行中查明上列当事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该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林业街七委,丘地号23,栋号7,房号37,建筑面积56.84平方米,产权登记人刘某3房屋一处,归申请执行人刘某1继承,归其所有;被执行人在协助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