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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由晓飞、何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晓飞,何佳杰,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513号申请人:由晓飞,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何佳杰,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周娟,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担保人:李如逸,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20号网点。本院在审��申请人由晓飞与被申请人何佳杰、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佳杰、周娟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如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20号网点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