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立广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立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41号罪犯卢立广,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医生,住临海市。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立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1900元(上述款项已缴纳)。被告人卢立广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立广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立广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10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立广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立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立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卢立广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卢立广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卢立广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服从监规监纪,到目前为止两次减刑间隔时间已满一年以上;执行机关对罪犯卢立广减刑程序符合规定,减刑幅度合理,故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卢立广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立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2016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立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立广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