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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959号被执行人:徐佳,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判:一、徐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徐佳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8618141.31元,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三、暂存于本院的作案工具网银K宝19个,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徐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佳未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