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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黔岷与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黔岷,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破申3号申请人:周黔岷,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敖良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7号航空花园2幢2-4,组织机构代码20354217-6。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2017年4月17日,周黔岷以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清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所定债务,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16)渝05执30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就华伦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向本院移送审查。审查期间,经本院通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有关资料,补交资料期间不计入本案审查期限之内。华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陈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黔岷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陈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黔岷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矫向原告周黔岷承担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黔岷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周黔岷申请,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华伦公司在重庆市×××、××、××多地有房地产,但未组织评估价值。另查明,本院现已立案(2014)公执字第393号等20件执行案件均以华伦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房地产项目进行统一处置。重庆市中融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房地产项目已建成房屋、在建工程进行了市场价值估价。初步估价结果为323341500元。华伦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对该估价结果均提出异议,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尚未最后评定。再查明,华伦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法规定清理债务。现华伦公司已经本院立案进入相关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华伦公司有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尚未最终确定,有关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华伦公司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周黔岷关于华伦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黔岷关于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