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孔某某、梅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梅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5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散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莫某1与被告人梅某某因琐事与一群广西人发生争执,梅某某被广西人打伤眼角。被告人孔某某(与梅某某为情人关系)为梅某某出面,要求莫某1寻找伤人者赔偿人民币15000元,但伤人者只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孔某某得知莫某1与梅某某的情人关系,遂先后多次通过梅某某约见被害人莫某1,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莫某1赔偿其与梅某某损失人民币65000元,否则可能伤害莫某1或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被害人莫某1迫于无奈先后以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给孔某某、梅某某共计人民币31000元。上述赃款由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共同消费,破案后无法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农商银行ATM客户凭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莫某1人民币65000元,实际取得人民币31000元,剩余部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对未得逞的部分数额本院在综合量刑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孔某某、梅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