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征程与浙江萧山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征程,浙江萧山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432号原告:马征程,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浙江萧山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754405020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728号。法定代表人:殷建木,。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英,系浙江萧山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征程诉被告浙江萧山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征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征程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