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才热与费鹏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热,费鹏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87号原告:才热,男,蒙古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费鹏程,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蓬安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才热诉被告费鹏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才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才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驰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