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才热与费鹏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热,费鹏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87号原告:才热,男,蒙古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费鹏程,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蓬安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才热诉被告费鹏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才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才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驰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