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秀恒、万昌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恒,万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04号之三申请人:叶秀恒,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万昌友,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叶秀恒与被执行人万昌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秀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万昌友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万昌友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