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751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被告:解某,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解某因下落不明,将采用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原告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但送达不能,应视为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信勇人民陪审员 韦 娟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