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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戚某,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塔闵路***弄***号***室。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戚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陆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戚某给付原告陆某某2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1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900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戚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戚某向申请执行人陆某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并用以车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9万元。同时,其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剩余款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后,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