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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06号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沱路102-23号。诉讼代表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辉,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原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丛××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宫  伟  丽人民陪审员 姜  茂  华人民陪审员 于  祥  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蓉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