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国力与刘凤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力,刘凤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凤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关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