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塘乡柳洛公里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306768XQ。法定代表人:郑伟伟。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南环路松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685196308U。法定代表人:程恒伟。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639元、利息281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12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