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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维寿与被告毛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维寿,毛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285号原告:肖维寿,山丹县居民。(未到庭)被告:毛富国,山丹县居民。原告肖维寿与被告毛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肖维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维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肖维寿负担。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