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维寿与被告毛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维寿,毛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285号原告:肖维寿,山丹县居民。(未到庭)被告:毛富国,山丹县居民。原告肖维寿与被告毛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肖维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维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肖维寿负担。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