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琦与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74号原告:王琦,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隆泰地税花园**号楼*单元302。被告:金银,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富林嘉园*号楼*单元502。王琦与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琦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