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宋维与何富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何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宋维,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执行人:何富红,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宋维与何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