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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宋维与何富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何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宋维,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执行人:何富红,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宋维与何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