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审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与吴江市平望镇平西铸件厂、徐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吴江市平望镇平西铸件厂,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555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娟,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被申请人吴江市平望镇平西铸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村**组。投资人徐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申请人徐明,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江市平望镇平西铸件厂作出吴环罚决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铜铸件、铁铸件项目的建设,并对你单位(并投资人徐明)处罚款10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吴环罚决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