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屈拦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拦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39号楼5层507A室。法定代表人:张桐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文,女,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拦宇,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拦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禾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