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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与朱福兵、顾晓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朱福兵,顾晓宝,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663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苴镇管家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5184407-8。负责人:张剑,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新,男,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女,系该行职员。被告:朱福兵,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顾晓宝,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王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与被告朱福兵、顾晓宝、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小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