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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况可华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况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56号罪犯况可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涪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可华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合并原判犯故意伤害罪所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千元,追缴赃款1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况可华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况可华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况可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况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义务已执行依据,且系累犯,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况可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