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执38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方XX与深圳奇乐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XX,深圳奇乐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8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XX,男,汉族,1956年1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深圳奇乐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三路臣田宝田工业区第24栋1至5层,组织机构代码785261728。法定代表人刘洪廷。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4]1931-2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7)粤03破29号受理。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