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家富与昆山市周市镇大饼鱼饭店、曹西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富,昆山市周市镇大饼鱼饭店,曹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富,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大饼鱼饭店,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泰莲超市内H1-005柜台。被执行人:曹西杰,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