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蔡欣先与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欣先,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942号原告:蔡欣先,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曰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念桐,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欣先诉被告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欣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