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杲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财保30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杲某,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执行杲某位于××旗房的执行款余额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李某以其×××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执行杲某位于××旗房的执行款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王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苏胜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