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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广兴、房艳、宋禹霖与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兴,房艳,宋禹霖,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兴,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房艳,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宋禹霖,男,199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广兴、房艳、宋禹霖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