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501号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32号F区19门法定代表人:董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干渠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谷中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3166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3166元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出售36.41吨不锈钢板材给被告,总价款为458766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尚欠153166元未给付。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作书面答辩,一、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情况属实。二、原告主张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逾期利息起诉时间应从原告起诉时计算,2016年1月23日后被告还陆续给付原告货款,最后一次付款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三、被告因经营困难,无法到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银行承兑汇票、承诺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1日,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出售36.41吨不锈钢板给被告,总货款为458766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不锈钢板交付了被告,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53166元未给付。原告催要剩余货款未果,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逾期给付剩余的货款153166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5316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本案所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款2016年1月22日前付清”,故原告主张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剩余货款153166元的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53166元;二、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53166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钢义兴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辽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志宇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