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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传祥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传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466号罪犯程传祥,男,196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传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08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我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大龙,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程传祥到庭参加庭审。证人苏某、张某、秦某、李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传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并提交了罪犯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入监登记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罪犯程传祥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罪犯程传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款共计62500元及3000元购物券。后赃款全部退缴。罪犯程传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罪犯程传祥陈述入狱以来,通过政府领导和干警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伏法、认罪悔罪。在监狱的改造过程中,我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劳动改造,决心做一个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公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二、书证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等情况。2、认罪悔罪书和改造自述,证明该犯主观上认罪悔罪。3、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4、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该犯半年评审获得三个良好、三个优秀。5、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记功一次、受表扬六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监狱警察)证言,证明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该犯半年评审获得三个良好、三个优秀。服刑期间记功一次、表扬六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符合减刑条件。2、证人张某(监狱警察)证言,证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3、证人秦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证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4、证人李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证明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另有其他证据:罪犯减刑审核表、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该犯的三类罪犯减刑审核表、三类罪犯认定表、入监登记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综上,罪犯程传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罪犯程传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传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9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毕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