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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605号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徐磊。委托代理人王慧玲,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田竹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