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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谷如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谷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谷如,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晓婷,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谷如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9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谷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提审上诉人张谷如,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谷如与被害人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10月16日早上5时许,张谷如在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A12栋203房再次与钟某发生争吵,继而对钟某拳打脚踢,并使用衣架持续殴打钟某长达数小时,导致钟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闻讯赶来的朋友劝阻。同年12月29日,张谷如在中山市东区长江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陶某、张某、黄某的证言,门诊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谷如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谷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谷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谷如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张谷如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案因家庭矛盾产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张谷如归案后亦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张谷如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本案系因家庭矛盾产生及张谷如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属实,但其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的殴打,致被害人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后果较为严重,不宜对其处以缓刑。所提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谷如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谷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谷如及其辩护人上诉要求适用缓刑,经查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渊亮审判员  徐昶洁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俊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