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飞和与高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和,高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083号原告:卢飞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峰,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卢飞和与被告高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立案。原告卢飞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飞和负担。审判员 胡艳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