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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陈晓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2399号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7774672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法定代表人:卢亚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晓亮,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宿城区。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华府)与被告陈晓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隆、徐晨,被告陈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大华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晓亮偿还原告代偿款375950.84元及利息(以8014.3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7936.5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陈晓亮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4幢2单元2407室商品房,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于2014年2月9日日支付房款175153元,余款380000元由购房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4年3月3日,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380000元,由原告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未及时还款,中国银行于2016年3月30日从原告保证金账户划扣8014.33元,2016年8月18日划扣367936.51元。故提起诉讼。被告陈晓亮辩称,对原告代偿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恒大华府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陈晓亮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导致中国银行扣收原告的保证金,造成原告资金利息的损失。原告主张自划扣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375950.84元及利息(以8014.3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7936.5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0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