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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尚国瑞与周树福、吕金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国瑞,周树福,吕金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963号原告:尚国瑞,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涛,获嘉县史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树福,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吕金福(又名吕长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国瑞诉被告周树福、吕金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国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国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国瑞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贾小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