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受贿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101刑申1号申诉人杨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检刑诉[2011]1173号起诉书指控你犯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2)万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1、服从领导指意,以自己专业技能服务,不是利用职务之便。2、设计成果被认可被适用,得劳动报酬符合政策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3、利益关系人捏造事实,虚假作证被采信,没有犯罪事实,没有证据,判决存在错误。4、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重审后宣告杨洁无罪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关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问题。经查申诉人收受他人钱款与其担任渝东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兼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是有因果关系的,原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因此申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收受3万元是否系劳动报酬的问题。原审认定陈坤喜通过邓万友将3号厂房设计费利润3万元送给申诉人。申诉人称收受3万元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结合案情和举证情况,即便有证据能推翻陈坤喜所称3万元为设计费利润,但亦不能排除该款为其他的款项性质,而且申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款就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申诉人称收受3万元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申诉人称收受3万元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三、在申诉复查中申诉人表示原审依据原审证据对其定罪判刑并无异议。而其申诉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