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袁志凯、陈先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华,袁志凯,陈先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66号之二申请人张光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袁志凯,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陈先能,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关于申请人张光华诉被执行人袁志凯、陈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袁志凯、陈先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先能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