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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袁志凯、陈先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华,袁志凯,陈先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66号之二申请人张光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袁志凯,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陈先能,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关于申请人张光华诉被执行人袁志凯、陈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袁志凯、陈先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先能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