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东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东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477号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东方,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华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郑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东方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7)豫01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白东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白东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东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白东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东方撤回上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芳审判员 季士方审判员 闫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策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