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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风梅、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风梅,XX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78号申请人:刘风梅,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XX,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风梅与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XX借当事人刘风梅现金20万元。当事人XX从2017年6月起,每月25日之前至少偿还3000元,2022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刘风梅表示同意。2、当事人刘风梅同意当事人XX不再支付前期借款利息。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XX如果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刘风梅有权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追索借款利息,并对余款全额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风梅与XX于2017年6月15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