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59号之一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保全申请费4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