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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密与被执行人胡连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密,胡连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22号申请人刘密,男,1951年9月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大石柱子乡。被执行人胡连承,男,1955年10月2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刘密与被执行人胡连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