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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宪坤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宪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01号罪犯曾宪坤,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曾宪坤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罪犯曾宪坤减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宪坤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宪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5次表扬余1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宪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宪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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