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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与申朝兵、刘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申朝兵,刘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广场旁。法定代表人:蒋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朝兵,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刘羽,女,侗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与被告申朝兵、刘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章靖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