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杨桂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杨桂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052号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7248,住所地位于贺兰县城新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汉族,身份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桂森,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为无法直接、邮寄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依法向被告杨桂森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齐美超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人民陪审员 保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