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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闫淑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642号原告闫淑洁,女,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俞海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1-1)。负责人曹钦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淑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淑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淑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淑洁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