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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云岭、沈翠翠与沈亚萍、沈亚奇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岭,沈翠翠,沈亚萍,沈亚奇,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252号原告李云岭,女,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人,住扬中市。原告沈翠翠,女,1986年3月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沈亚萍,女,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人,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沈亚奇,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人,住山东省苍山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湾288号。负责人黄拥军。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