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海玲与刘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玲,刘权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75号原告:程海玲,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刘权章,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羽街91号。负责人:刘瑞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玲与被告刘权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英桃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书记员 罗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