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运学、李旺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学,李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肖运学,男,1975年7月1日生,壮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李旺虎,男,1987年3月1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合山市。本院在执行肖运学与李旺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旺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312975元义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旺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李旺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运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运学发现被执行人李旺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家宏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