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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钟丹与张国才、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清泉分理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丹,张国才,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清泉分理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33号原告:钟丹,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才,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清泉分理处,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铺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656697059。法定代表人:杨辉明。原告钟丹与被告张国才、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清泉分理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钟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丹负担。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