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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梦影与刘全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影,刘全龙,毕海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341号原告:刘梦影,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滦南县。现住北京燕郊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全龙,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滦南县。第三人:毕海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刘梦影与被告刘全龙、第三人毕海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梦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