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梦影与刘全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影,刘全龙,毕海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341号原告:刘梦影,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滦南县。现住北京燕郊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全龙,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滦南县。第三人:毕海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刘梦影与被告刘全龙、第三人毕海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梦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