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良与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99号原告:王良,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岳勇。原告王良与被告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8元,由原告王良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弘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