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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良与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99号原告:王良,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岳勇。原告王良与被告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8元,由原告王良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弘杨 搜索“”